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周國揚
訴訟
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陳伶嘉律師
被 告 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
告主張先位聲明部分係基於解除
買賣契約後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1,000 元;
備位聲明則請求
返還減少買賣價金488,867 元,依
前揭規定,應價額最高者定之
,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