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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周國揚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陳伶嘉律師 被   告 御風行創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主張先位聲明部分係基於解除買賣契約後之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1,000 元;備位聲明則請求 返還減少買賣價金488,867 元,依前揭規定,應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