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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莊東霖 被   告 龍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 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新臺幣(下同)29,889元及失業給付差額之損害賠償27,54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42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29,889元部分,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1,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