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保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劉青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3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 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2 換算折合為新 臺幣(下同)10,005,600元(計算式:美金330,000 元×匯率30 .32 =10,005,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