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宗保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被 告 劉青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3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
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2 換算折合為新
臺幣(下同)10,005,600元(計算式:美金330,000 元×匯率30
.32 =10,005,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