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豐裕
抗 告 人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相 對 人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 對 人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 年2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