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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抗 告 人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相 對 人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 對 人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 年2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