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1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