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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徐志宏       徐志豪       徐連富       許財順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0,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