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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   告 廖哲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及其上同段第 1407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5 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最新與鄰近聲明第1 項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 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92,381 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9,700,005 元(計 算式:92,381元×105 ㎡=9,700,00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9,700,005 元(玖佰柒拾萬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 ,129元(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