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逢益
被 告 廖哲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及其上同段第
1407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5 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
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最新與鄰近聲明第1 項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
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92,381
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9,700,005 元(計
算式:92,381元×105 ㎡=9,700,005 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9,700,005 元(玖佰柒拾萬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
,129元(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