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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桓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橐 被   告 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1,688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