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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威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杰 被   告 波思汎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艾瑞夫(ARIF ONAZ)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1244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596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0,694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