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緯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文 被   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良順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9780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947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