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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被   告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 萬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 3,177 元(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