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重志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
被 告 佑鑫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
4,677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