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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季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重志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佑鑫研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 4,67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