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被 告 阮厚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
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
。㈡被告應將判決書內容
要旨登載於蘋果日報北部版4 分之1 版
面1 日等語。核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判決書
內容登載於報紙,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
字第475 號裁定意旨
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700 元(計算式:5,400 元+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