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玉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櫻琪
被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664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