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鄧見合
被 告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安裝
於雲林縣○○市○○路○○○ 號之LED 顯示平面牆騰空。其中,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以原告陳報
騰空LED 顯示平面牆費用計算),則原告二項標的經合併計算,
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萬元(計算式:85萬元+4 萬元=89萬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