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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1,764 元,應繳   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7,132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