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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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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匯僑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卿 被   告 香港商台灣環匯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學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 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 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 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 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 字第10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英屬開 曼群島卓誠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在新臺幣(下同)6,552 萬元範 圍內之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8,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