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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被   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9,95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5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