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同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丁平
被 告 達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47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