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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資褓儲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麒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1,599 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369 萬0,530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1 月6 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5 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