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王盈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僑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謝建國、郭秀麗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