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富松工商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
被 告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3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