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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3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