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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被   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被   告 邱雲堯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司促字第38688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1,892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7,9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萬7,424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