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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蕭莊淑汝 被   告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