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蕭莊淑汝
被 告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玉貞 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為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