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兆元
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被 告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615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