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被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64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
整」
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
」證據資料影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