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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64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   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   」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