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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慧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985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