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瑞雄
被 告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53,7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1,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