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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被   告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53,7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1,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