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育良
被 告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56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