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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被   告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56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