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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昱通電腦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勝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0,99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 1 月7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32 元計 算,為新臺幣2,758,817 元(計算式:美金90,900元×30.32 元 =新臺幣2,758,8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758,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 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