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愛梅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分之000 )
暨其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 號0 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
上開房屋、
土地
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0,500
元及895 萬9,500 元,
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9 萬元(
733 萬0,500 元+ 895 萬9,500 元=1,6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萬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