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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梅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 ○○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分之000 ) 其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 號0 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上開房屋、 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0,500 元及895 萬9,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9 萬元( 733 萬0,500 元+ 895 萬9,500 元=1,6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萬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