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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好功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琨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04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