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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力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 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