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龍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世運
被 告 黃千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642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