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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奚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謙謙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 萬5,1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 萬8,12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6 萬7,622 元。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