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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被   告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林榮輝       林榮順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3,9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