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勝國
再審
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再
易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
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判
要旨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