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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2號 再審原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再審被告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再 易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 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