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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台灣莫里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長 被   告 伊利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如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