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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岢利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昊烈 被   告 乙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智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711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