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月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皇志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