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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