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柯于謙
訴訟
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黃聰耳
鉦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被 告 方秀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31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