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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柯于謙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黃聰耳       鉦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被   告 方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31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