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增賢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
律師
張媛筑律師
趙御廷律師
被 告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641元【
計算式:2,280,595-222,954=2,057,641】,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