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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承攬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增培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賢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       趙御廷律師 被   告 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641元【 計算式:2,280,595-222,954=2,057,641】,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