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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938 元(捌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捌仟玖佰貳拾元),已據 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420 元(捌仟肆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