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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被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貳仟叁佰   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扣除   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   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