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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庭 被   告 許清秸(原姓名:許繕桔)即禾秉設計工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0 0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