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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成皓 被   告 勝達防水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達防水塗料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4121 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476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7,10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