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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正義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等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   日109 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415 元(捌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計算式:1,080,   710 元-203,295 元=877,4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370元(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