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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達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振業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正義間請求排除侵   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30日109 年度訴   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   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是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203,295 元(貳拾萬參仟貳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參仟參佰壹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