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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原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強生 被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崑勛為被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楊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灝諹,被告經改選變 更廖崑勛為主任委員,並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申請報備,有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民國109 年7 月20日新北店工字第109237 4611號函在卷可參。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廖崑勛 ,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兩造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廖崑勛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