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盛頓
原 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強生
被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崑勛為被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
楊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灝諹,
嗣被告經改選變
更廖崑勛為主任委員,並向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申請報備,有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民國109 年7 月20日新北店工字第109237
4611號函在卷
可參。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廖崑勛
,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
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開規定,
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廖崑勛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