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瑃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225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
萬3,24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7 萬2,631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