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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瑃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22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 萬3,2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 萬2,631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